原文連結:龍腦。開示。釘子戶
民主政治有時候會比人頭,但不是所有事情都是人多的挾去配。
如果今天79:1的多數罷凌可以成立,那麼現在台灣總共約有2345萬人,原住民人口約23萬,非原住民和原住民的比例大概是100:1;我們共同生活在一座島嶼,豈不更有資格決定同一塊土地上的居民,「該配合多數人的利益,搬離他原本的家」?(過去也真的這麼做了)
另一個爭議處在於,本案屬於「私辦都更」(註1)。在大法官解釋709號陳新民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(註2)指出:「我國的民辦都更的公益色彩,不無褪色之嫌,且與私益混雜在一起。這和公辦都更—最明顯的莫過於為都更之目的,而舉辦的區域徵收—,已經截然不同。為了保障少數住戶的權利,我國這種民辦都更的法制,就必須要在防止『以眾凌弱』的防衛功能上盡最大的努力不可。本號解釋多數意見特別著重在程序方面,想要使國家扮演好『弱勢保護者』的角色,其心態值得肯定,只不過這種努力是否足夠達到此目的?恐怕也僅有『提醒注意』的警醒功能而已。」
註1:
我國都更條例之實施者可分為「完全公辦」、「公部門劃定、私部門認領」、「純粹私辦」三種,前二種情形皆基於「都市計畫管制」,理論上應有一定之「公共利益」存在;但私辦都更係由民間自行劃設都市更新單元,並非在都市計畫指導與背書之下所進行,故其「重大性」與「急迫性」倍受考驗。
私辦都更所自行畫定的更新單元之判斷準則是否基於「公共利益」或「都市福祉」,抑或是實施者優先考量其投資報酬率、財務自償率與可獲取之最大容積獎勵,採取所謂「單點式」之更新?
資料參考:http://goo.gl/dgky4B
註2:
同文後段:「除了應當針對三種都更處理方式,在法制上應有不同的因應標準外,也應對標的是否具有都更的必要性,一併的建立嚴謹的分級與認證制度。」而其中「屬於『綠色等級』的老舊建築物,都更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都極為薄弱,都更可有可無,此時對都更的發動,至少應採普通多數,但同意的門檻應採取最嚴格的標準,即類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全數同意(第十三條)。」
資料參考:http://goo.gl/9Tncu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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