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五, 6月 27, 2014

張志軍來臺事件整理





尤美女立委的法律教室
諾福特飯店事件進展:
本辦公室跟警方連絡,警方表示這是「飯店報案」,因為要求住客離開,住客不願退房所以由航警局派了一名男警,五名女警到場。將此定調為因「報案」而到場的糾紛。航警局表示並非他們破門,是「飯店的人」自己破門。據說稍晚航警局會發聲明,我們也會繼續查證警方說法是否屬實。
不過看影片中警方一直說根據觀光局規則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,「請沒有登記的人離開」,卻說不清楚是什麼法的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七條。
本辦公室又打電話給觀光局確認,他們說跟登記有關的的條文是
《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》第十六條:
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,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,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(派出) 所,送達時間,依當地警察局、分局之規定。
前項旅客登記資料,其保存期間為半年。

但關於前兩個登記每一位入住者的規範,觀光局表示他們本來因為警政署的「流動人口登記辦法」而增訂的,而警政署已經在97年廢止這個辦法。觀光局本來有因此而去要求說他們可不可以也把這兩個條文拿掉,但警政署表示希望觀光局繼續留著。

這個關於登記的問題,台灣人權促進會在2011年出版的影子報告當中也曾提出違反隱私權之批評。(詳見該書第167-168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