星期三, 9月 23, 2009

從「影展片單播映受限」淺談言論自由

今天看到這篇新聞,事情經過各位朋友可以參閱網址內容。我不認同陳市長這次的決定,但這也許是被迫妥協下的結果(就跟之前政府威脅在台圖博人士一樣),我就自己所了解的「言論自由」意涵作簡單的描述。

何謂自由?這絕對是個可以寫十萬字的大題目,小時候我們都琅琅上口背誦「自由就是以不侵害它人的自由為前提」,這樣的定義固然沒錯,可是在實務的操作上不可避免的會遇到灰色地帶。

在解釋言論自由之前,我們必須討論:「自由是不是一種權利?」,因為如果認為自由係屬權利,那麼無可避免地會陷入「自由是可以拋棄」的謬誤中。有學者試圖將此定性成一種權利的例外,但我不覺得這樣的作法周全,特別是「自由」廣泛地充斥在你我周遭,又怎能忍受如此龐大的例外?

而更現實的情況是,絕大多數的「權利」都是透過既定法律加以規範的,換言之,在法治國原則下的民主國家,「權利」必須要遵循法明確性原則,清楚規定在條文中,使公民了解到自己享有投票權、考試權;父母對子女擁有撫養權;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父母身後的財產有繼承權;……等等。

反觀「自由」,我們僅可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八條以下至第二十三條為止,找到諸如:
1. 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。
2.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。
3.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
等抽象不確定法律概念,固然這些概念可透過司法院大法官加以解釋,但同時也仰賴人民自動自發地爭取。所以我主張「自由不等同於權利」,「自由」更趨近於一種高潔的人性理念,我刑法學上的恩師林東茂教授曾云:「這是冰冷生硬法律條文中難得一見的溫暖。」

自由是一種理念,國父主張的「真自由就是不干涉他人自由的自由」,之所以很難被推到極致,就是因為人類是群體動物,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就是獨裁;因為除了他以外,其他人的自由都受到了侵害,這也是為什麼通常自由的國家,也往往是民主國家的緣故,因為自由的「表現」可以經過「程序」獲得保障*1。實際上,法律的種種限制,與其說是限制自由,不如說是保障自由不受他人侵害。例如法律明訂不可隨意侵入他人住家,否則屋主是可以逕行施以保全手段--這就是一種經過程序(立法過程),用來保障你的房產不受到他人「自由」的霸佔的演進。

因此「自由」如果要在生活中獲得實踐,必須有幾個前提:
1. 有希望受自由保障的人。
2. 人們也認同自由需要爭取而來。
3. 人們透過行使各種權利,爭取屬於他們的自由。
而在第三點提到的「行使權利」只是爭取「自由」時的手段,並不能視為代表「自由」的本旨。對於不認同「自由」這項信念的人來說,其實自由對他們已無意義,更遑論是否拋棄、選擇不要這種「權利」了,因為在這些人心中,「自由」打開始就不存在。



針對這次高雄影展籌辦單位擬定的播放片單、並希望在活動當日播放的行為,我認為不折不扣的是屬於一種言論表現自由的展現。廖元豪教授曾以白話闡述「表現不受限」的真諦:「什麼是言論自由?就是你可以選擇在『你喜歡的地方』、『用你高興的方式』和『說你愛說的話』,只要你的言論不會侵害到其他人的自由。」

顯然當初計畫這份片單的朋友就是希望透過這七十部影片傳達某種「集體概念」,不論你贊不贊同,只要傳達這項概念的行為並未妨礙我們的自由,任何形式的限制均不妥當。

如果今天我們因為別的國家(例如:中華人民共和國)的打壓而無法在這次影展會場的大螢幕播放我們原訂計畫中的影片,那麼言論自由中的「在選定的環境」、「以特定的方式」等兩項內涵就已經蕩然無存。

有人會說:「不過就是換個地方、換個時間放影片嘛,有那麼嚴重?」

然而,我們從現實的角度看,在「影展活動期間的公開場合」與「平日期間的小型舞台」播放,不論聽眾人數、一般大眾接收資訊的程度都有顯著的差異,講更白一點,如果這個自由的表現地點與表現方式無關痛癢,它為什麼會被壓迫、會被阻擋?對利害關係人而言:打壓這樣的活動是有價值的。

也有些可愛的朋友表示:「不要讓這次的影展活動泛政治化。」,我相信他們一定是熱愛電影、不希望活動被搞砸的善心人士;但很遺憾的,政治本為管理眾人之事。人們的生活從來就與政治脫不了關係,難道因為《Schindler's List》一片可能會觸碰到德國某些政治敏感議題,我們就限制導演Steven Spielberg不去拍攝?

藝術不會刻意去只談政治,當然它也不會刻意迴避政治,始可稱之「中立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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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1:程序性保障一詞多見於行政法領域的討論之中,最常見的四大保障措施在於:「告知義務、資訊公開、迴避制度、民眾參與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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